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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1999]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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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9:18
信息简介: 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须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对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当年免征营业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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