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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嘉地税二[2000]159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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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8:08
信息简介: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发生的账面亏损,不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对律师事务所在实施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前发生的亏损,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允许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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