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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稽[2000]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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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8:01
信息简介: 各地应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涉税举报工作规定,做好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及管理工作。对应发放给举报人的奖励,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不得扣压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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