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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财农[200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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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07:59 |
| 信息简介: | 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