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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地税政发[2003]20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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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35
信息简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税款较大的纳税人按季缴纳,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其它分上、下半年缴纳,于半年后10日内(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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