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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地税函[2003]1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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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54:31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7日(浙办第97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不含宁波)下列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列入第三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