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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所[2003]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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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54:30 |
| 信息简介: |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