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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发[2013]3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建设创新湖北促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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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19
信息简介: 对东湖示范区内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并进入证监部门实质操作程序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5年,如发生转让为,在转让行业时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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