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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商品房成交价中维修基金不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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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18
信息简介: 根据2002年2月1日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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