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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征[2003]1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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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16
信息简介: 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省局规定原则上按季申报征收,对需按半年或按年申报征收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局备案。简并征期后,其缴纳税款期限为期满次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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