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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3]7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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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4:07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时,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按月计算和按当月累计平均计算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全年累计平均计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追缴企业当年度已退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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