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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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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50:18
信息简介: 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30%以上发函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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