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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2004]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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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9:26
信息简介: 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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