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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5]3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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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6:31
信息简介: 为便于操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暂可根据当地国税征收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或网上确认同意预免抵)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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