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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5]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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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6:29
信息简介: 允许企业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时,其向国税部门提供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符合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因此,对纳税人取得补开的以前年度抵扣凭证,在计算偷税额时,不能作为账外已销货物的进项抵扣凭证给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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