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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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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6:03
信息简介: 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座落地建制镇为5%)、教育费附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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