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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地税一[2006]39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聘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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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50
信息简介: 因到中国境内任职、履约或受聘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必须在抵达目的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服务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填报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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