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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绍市国税所[2006]3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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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50
信息简介: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年利率8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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