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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2006]5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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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27
信息简介: 从2007年1月1日起,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送达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单》不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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