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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6]2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产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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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25
信息简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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