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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发[200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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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18
信息简介: 自2006年5月1日起,省对除宁波以外的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市不再参与县分成。省财政分成部分,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成办法由宁波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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