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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地税征发[2006]6号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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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3:48
信息简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国税或地税各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纯地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按上述要求向地税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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