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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6]46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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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3:39
信息简介: 经省地税局审定后确定可继续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应按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对已征税款应予退还或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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