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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发[2006]1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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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3:29
信息简介: 凡经审批(或备案)准予(或实施)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减免退库的,均应按《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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