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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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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3:16
信息简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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