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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6]60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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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3:12
信息简介: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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