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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7]33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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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2:28
信息简介: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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