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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流[2007]4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印制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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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42:1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要求,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