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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经资源[2007]336号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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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2:12
信息简介: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具备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的申报,须在投产后运行3个月以上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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