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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舟地税函[2007]78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房及建筑物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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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2:11
信息简介: 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且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凡转让价格真实可靠的,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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