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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发[2008]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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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0:42
信息简介: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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