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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流[2008]5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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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0:26
信息简介: 对加工企业收购生猪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多个农户联合投售生猪的,收购发票可以填列主要投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向生猪养殖大户收购生猪并有购销合同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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