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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国税所[2009]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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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39:13 |
| 信息简介: | 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执行。其中,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