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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地税一[2009]11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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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8:41
信息简介: 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把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确定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把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名称、文号、规定的专项用途、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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