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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财政预[2009]1021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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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8:14
信息简介: 各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并由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级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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