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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国税函[2009]13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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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8:13
信息简介: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产品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是指国外厂商所提供全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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