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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综[2011]12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收费不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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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4:34
信息简介: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申报纳税。凡符合减免税优惠照顾政策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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