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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发[2012]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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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3:59
信息简介: 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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