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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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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3:19
信息简介: 使用企业应将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的有效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下同)按月分别填写《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请时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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