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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1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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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31:42
信息简介: 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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