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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人社发[2014]9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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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29:27 |
| 信息简介: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