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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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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9:19
信息简介: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4年为8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3)。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有关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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