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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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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9:07
信息简介: 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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