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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政办发[2014]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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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28:47 |
| 信息简介: |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