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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16]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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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4:51
信息简介: 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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