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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17]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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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20:34
信息简介: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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