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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藏国税发[1995]31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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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3:37
信息简介: 《通知》第一条规定:“我区在地区行署所在地和拉萨市规划区内以及工矿区、重点经济开发区(包括亚东、樟木等边境口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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