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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税政[2018]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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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2:17
信息简介: 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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