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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会[2018]4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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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1:42
信息简介: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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