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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发[2018]10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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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1:40
信息简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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